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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9 · 联合证券
30 余年的银行业生涯,被一笔 480 万的贷款断送 —— 银行领导 栽在了自己签字的贷款上。 2026 年 7 月 31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平监管分局发布 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原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以下简称 “松溪农信联社” ) 党委书记、理事长兰春亮因 “违规审批发放贷款并形成案件”,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金融法眼查询中国裁
30 余年的银行业生涯,被一笔 480 万的贷款断送 —— 银行领导 栽在了自己签字的贷款上。
2026 年 7 月 31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平监管分局发布 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原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以下简称 “松溪农信联社” ) 党委书记、理事长兰春亮因 “违规审批发放贷款并形成案件”,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金融法眼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 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的背后,是一起已由司法机关审结的违法发放贷款刑事案件。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兰春亮在担任松溪农信联社理事长期间,明知借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存在大额不良贷款且被列入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仍违规审批发放贷款 480 万元,最终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开 信息显示 ,兰春亮, 1966 年 6 月出生, 1985 年起在松溪农信联社工作,至案发时已在该系统工作 30 余年。
松溪县人民法院( 2025 )闽 0724 刑初 84 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2020 年 5 月 9 日,福建省某甲下发关于 松溪农信联社 2019 年度会计决算真实性检查意见书 , 指出以李某为法人的福建某有限公司结欠国投委托贷款本息 3667 万元,已形成损失类不良贷款,并被列入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在该客户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已出现明显问题下, 松溪农信联社 仍先后两次批准对其进行增加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关联贷款损失不断扩大 。
针对这一严重风险,该联社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作出整改回复 : 加大对大额授信风险管控,严格落实贷款实际用途或用款人,对贷款调查真实进行严格审查,并对联社理事长兰春亮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然而仅过了半年多时间, 2021 年 1 月,兰春亮在明知上述风险的情况下,仍未落实风险管控要求,违反相关贷款规定,同意李某以其实际控股的福建松溪某有限公司名义办理贷款业务,并指使时任 该 联社城关信用社主任黄某受理该笔贷款业务 。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兰春亮利用其理事长的职务便利, 让时任业务经理的吴某甲制作、办理相关手续,并违规参与贷审会讨论、表决,促成该笔贷款的通过 。
在贷款调查、审查等环节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该笔 480 万元的贷款仍通过了贷款审批程序。
贷款资金发放后,按照兰春亮的指示被转入特定账户,最终由李某实际使用。截至案发,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
2024 年 9 月,兰春亮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松溪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 2025 ) 7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春亮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兰春亮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量刑方面,因兰春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兰春亮的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管理局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最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兰春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6 年 7 月 31 日,南平金融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兰春亮因“违规审批发放贷款并形成案件”,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 2026 年 1 月 6 日, 松溪农信联社 已被南平金融监管分局处以 150 万元罚款,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规审批发放贷款并形成案件、违规设置时点考核指标、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向无实际经营主体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从机构处罚到个人终身禁业,监管追责层层递进。
在农信系统,兰春亮案并非孤例。 此前, 浙江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因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导致包括原理事长谢语诚在内的 7 人被终身禁业。
据公开报道,该联社被终身禁业的人员中多人涉案,违法放贷金额超过 1 亿元,造成经济损失在数百万元至过亿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在向宁波滨海学校发放新增贷款 800 万元时,谢语诚及其同案犯明知借款人已经有几千万的存量贷款未归还,甚至连利息都支付不了,为了个人私利,置风险于不顾,贷款制度、规定在他们面前形同虚设,在借款人系关系人,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不良担保等贷款资料的情况下,仍支持借款人“以贷还息”,掩盖不良贷款,制造虚假业绩,意图谋取“政绩”。
最终,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谢语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8 万元。除理事长外,该信用社多名员工也因违法放贷获刑,其中原属联社营业部总经理的吴慧萍及其下属陆波、练慧被终身禁业,并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被判处刑罚。
业内人士指出,在信贷审批流程上,所有银行均须遵循统一监管要求,客户申请、资料审核、征信查询、实地调查、风险评估、审批决策、合同签订与放款等各环节均有明确制度规范。但与大型银行相比,村镇银行及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审批链条较短,部分小额贷款可在支行层面完成终审,决策权下放程度较高、灵活性较强。
有分析认为,这一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空间。与此同时,部分机构公司治理薄弱、内部制衡机制不健全,叠加地方人情社会的影响,使得制度执行容易流于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责范围并不限于收受好处或恶意侵吞信贷资金的工作人员。
据公开报道,今年 7 月,双辽吉银村镇银行 13 名员工因造成 7.8 亿元坏账集体获刑。 多名员工辩称自己 “ 受领导胁迫 ” 参与违法放贷,法院未予采纳,认为相关压力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现实紧迫性,工作人员在持续数年的多笔贷款办理过程中具有拒绝、退出或报告的可能,不能以服从领导安排为由免除责任。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实践中不少案件源于 “ 领导点贷 ”“ 先放后审 ”“ 借名贷款 ” 等内部操作,部分经办人员虽然没有直接获利,甚至曾口头表示反对,但仍因实际参与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等环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金融机构而言,真正有效的合规,不是让员工机械服从指令,而是让任何人都无法绕过审查,让违规指令能被拒绝、记录和上报,让异常贷款能在系统、制度与岗位的相互制衡中被及时阻断。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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